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 |